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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力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上电保〔2021〕6号)已经2021年6月15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即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

第三章  道路管理

第四章  出入口管理

第五章  人员与非机动车辆管理

第六章  机动车管理

第七章  交通事故处置

第八章  违规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科研秩序,保障学校道路安全畅通及师生员工人身安全,避免或减少校园交通事故发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范围包括:

学校区域内的道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进出口、车辆停放场所和学校所属的其他与交通安全有关的场所的管理。

对于所有在学校区域内进行的交通有关行为的管理。

对于在学校区域内进出、行驶、停放的各类车辆(含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下同)的管理。

第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和车辆安全管理实行“依法依规、以人为本、遵章守纪、协同治理”的方针,结合指引、管理、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手段进行管控。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保卫处负责,全校各部门应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保卫处作为负责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应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积极宣传校园道路交通和车辆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普及交通安全知识;

(二)总体部署和规划校内交通道路以及出入口,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停车位、设置标志标牌等;

(三)负责学校各出入口管理,审批并核验各类人员及车辆进出校园事宜;

(四)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各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及本部门车辆管理工作;

(五)负责校内各类车辆行驶和停放的管理工作;

(六)纠正各类车辆违规行为,并按本规定进行处理;

(七)配合和协助公安部门对发生在学校辖区内的交通事故进行处理。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相关服务单位应当配合和协助保卫处开展校园道路交通管理,并负责对本部门人员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章 道路管理

第六条 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破坏校内道路,不得遮挡、移动或损坏各类道路交通设施。

第七条 未经保卫处批准,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在校内道路上有堆放物品、设摊或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秩序的行为,不得擅自在校内道路上设置障碍堵塞交通。如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有其他妨碍校园道路安全行为的,由保卫处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八条 因工作需要在校园道路上开挖、封闭或占用校园道路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在实施此等行为的前五个工作日,将开挖、封闭或占用道路的地点、时间、期限等以书面形式上报至保卫处,经会商后方可实施。对于未经许可自行开挖、封闭或占用校园道路的,保卫处有权要求暂时性停工。

第九条 经会商后获得许可的施工行为,须在开挖、封闭或占用路段划出安全隔离区域并设立醒目的告示牌和安全标志。施工期间相应的校内主管部门(或建设部门)应当对施工期间的道路交通安全负责,并指派安全员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施工任务结束后应立即修复路面,清除路障并消除隐患,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四章 出入口管理

第十条 校园出入口由保卫处及安保服务单位进行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及个人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随意更改。

第十一条 凡经校园出入口通行的车辆、行人应当听从门卫指挥,禁止非法闯入、阻塞出入口或扰乱交通秩序。车辆出入校门时最高时速为5公里/小时

第十二条 各类车辆应当由指定出入口进出,不得破坏闸机、门禁等设施设备。

 

第五章 人员与非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三条 本校师生应自觉遵守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出入校门应走人行道闸,必要时主动出示工作证、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配合安保人员核查。

第十四条 因工作、学习、来访等其他原因入校的校外人员,应提前报备入校信息并遵守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出入校门时应主动配合身份核验、登记个人信息后方可入校。

第十五条 驾驶非机动车(包括但不限于自行车、电瓶车等)进出校门应下车推行,主动接受安保人员的核验或询问。禁止无牌无证的非机动车及校外共享单车进入校园。

第十六条 驾驶非机动车时,请严格遵守《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严禁在校园道路上逆向行驶、违章带人、双手脱把、相互追逐、急转猛拐等危险及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非机动车、校内共享单车应停放至学校指定的停车区域,不得乱停乱放。禁止在室内、消防通道、绿化地、楼梯口停放。电瓶车禁止在楼宇内停放及充电,严禁飞线充电。

第十八条 行人在校园内应走人行道,不得在道路上进行有碍交通秩序的活动,无人行道的道路应靠右侧路边通行。穿越道路或路口时,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有横道线的应走横道线。

第十九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上进行轮滑、滑板等可能引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行为。

第二十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残障人士或严重受伤后行动不便者在校园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的委托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责任的人带领、陪同。

 

第六章 机动车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校内机动车(本校在职在编教职工车辆、学校公务车)和允许通行的本校服务单位车辆进出校园必须服从安保人员管理并在车窗醒目位置放置相应的校内通行证。

第二十二条 校外机动车因工作或业务需要需临时进校的,需在“上电武保”微信服务号进行线上申请,由相应部门负责人审批,保卫处备案后方可进校。外来大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进入校园须提前向保卫处报备,由保卫处确定行驶路线并在指定区域停车。货车、工程车、施工车辆原则上不从沪城环路1851号大门进出。安保人员有权禁止未通过审批的车辆入校。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出租车、摩托车不得入校,特殊情况需经保卫处同意,核验登记后予以放行。

第二十四条 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警车等特殊车辆不受本办法限制。

第二十五条 进入校区的各种车辆除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外,还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和校园道路交通标识,听从安保人员的指挥,服从管理。车辆在校行驶或停放期间,若对道路、绿化、灯柱、物防设施、技防设施造成损坏的,按被损物品价值赔偿。

第二十六条 校内禁止无证驾驶。禁止在校园内学习(练习)驾驶机动车。禁止在校园内试车。

第二十七条 校园道路机动车限速30公里/小时,禁止在校园内鸣笛。

第二十八条 校内停车场、地下车库、临时停车点由保卫处设置标识标志,机动车进入校区后应至指定的停车位或临时停车点有序停放。校园人行道、消防通道、应急疏散通道、楼宇出入口、主干道黄线路段、人员集散地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禁止停放车辆。

第二十九条 校外机动车禁止在校园内停车过夜。特殊情况需经保卫处同意,在指定的停车区域停放车辆。

第三十条 对在校园内违章停车的,安保人员有权实施贴警示单、车轮上锁、移车等措施,对于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保卫处有权撤销其校内通行权限。

 

第七章 交通事故处置

第三十一条 校园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视情节轻重拨打110报警并报保卫处。保卫处派人员到场并保护事故现场,维持现场秩序,疏通并引导车辆行驶,等待交警到场处理。如有人员伤亡,应及时加拨120

 

第八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任何在校园内行驶的校内外车辆,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以教育为主,教育无效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保卫处可以直接取消其通行权限并通报相应部门。

第三十三条 个人或团体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出入口、各类应急通道或停车位堆放物品,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经教育不予立即纠正的,保卫处在取证后,可将有关物品搬离现场,所涉及的经费由物品所有人、实际使用人或占有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校内车辆(含本校服务单位车辆)在校内存在违规驾驶、超速行驶或违章停车行为,经查实取证后由系统发布提示信息并记录1次违章,驾驶人员应予以高度重视;校内车辆累计违章达3次后,将取消校内通行权限,无法进入校区,须再次申请开通校内通行权限。累积取消通行权限达2次者,自取消通行权限之日起1年内不得办理通行申请。

第三十五条 校外车辆在校内存在违规驾驶、超速行驶或违章停车行为,经查实取证后由系统记录1次违章并提醒驾驶员,如再次违章1年内不得申请进入校区。

第三十六条 非机动车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违章行驶、违章停车、违章充电的,由安保人员将车辆统一收缴、没收充电装置,车主须至保卫处接受教育后归还车辆及充电装置。对于屡教不改,态度恶劣者取消校内通行权限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 对于影响学校教学、科研秩序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转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新购机动车辆,在申请办理车辆牌照期间,可凭校园一卡通进出校园。本校学生原则上不得驾驶机动车进校,特殊情况按校外车辆进校执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电力学院校园车辆通行管理规定》(沪电院院[2016]107号)同时废止。

 

上海电力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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